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措施.
经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实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的夫妻,以及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采取其它避孕节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