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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高速路指路标志可只用汉字
2015-05-08



      广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设计技术指引(修订)》中有关指路标志传递信息中英文译写标准的规定与2009年颁布的《技术指引》不同之处在于,修订版中明确指出,专名与通名分写。并要求方位词含有方向的意义时,方位词应译成英文,当方位词本身固化为地名的一部分时,方位词采用汉语拼音。

  26日,广州市交委通报称,广州市公安局与广州市交委共同发布了印发《广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设计技术指引(修订)》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计技术指引(修订)》的通知。通知指出,高速公路、封闭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级公路、县乡道村道公路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式可只采用汉字表达,并且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等道路将按照新国标选用不同种类反光膜。同时,交通信号灯在设置时,应考虑路口、路段和匝道三种情况。比如,应根据路口形状、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口信号灯的设置;应根据路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段信号灯的设置;在道口处,应设置道口信号灯。[转自中国路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