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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
  (一)国家计生委2003年12月1日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从2004年   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规定》共25条,与企业相关的条款:
  1、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2、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4、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5、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6、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广东省计生委[2003]82号文:转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证明档案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制度、查环查孕制度);
  2、本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本省流动的,凭户籍地颁发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不必另行办理《婚育证明》;流往外省的,仍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本省户籍男性,在省内流动的,不需要办理《婚育证明》,但本人要求办理或流往外省的,应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4、本省户籍成年未婚女性外出务工经商等超过十五日的,仍应办理《婚育证明》;
  5、对于没有持户籍地颁发《婚育证明》的外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或本省户籍成年未婚育龄妇女,以及本省户籍没有持《服务证》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有效期为4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市区内的,在市区范围内有效;

(三)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4]12号文:关于贯彻国家、省计生委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共25条,与企业相关的条款:
  1、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一年不少于三次的环孕情检查;
  2、对流动人口未婚女性育龄人员,要求持有《婚育证明》,为其验证,并进行登记,不建立档案。
  3、对流动人口男性育龄人员,一般不要求办理《婚育证明》,但对需办理暂住证、租赁出租屋、办理各种证照、与单位签订半年以上用工合同,仍要求其办理《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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